王程琦先生:
因你所任职的上海熙祺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你作为时任总经理、投资经理对此负有责任,本局对你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罚款。上述处罚决定书已经送达生效,但你至今未按规定缴纳罚款。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本局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催告书沪〔2024〕30号)。请你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30日内到本局领取前述《行政处罚罚没款催告书》(联系电话021-50121078,传真021-50121039),逾期则视为送达。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2024年9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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