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515 证券简称:欧普照明 公告编号:2024-049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
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回购注销原因:根据《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18年激励计划》”)《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以下简称“《2023年激励计划》”)的规定,部分激励对象因离职、公司业绩考核及个人业绩考核等原因,需由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对其持有的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1,200,860股进行回购注销处理。
● 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有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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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一)2018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3年4月25日,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并于2023年4月27日披露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4)。
2024年6月20日,公司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第四届监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18年股权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的议案》,并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二)2023年激励计划回购注销的决策与信息披露
2024年6月20日,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回购注销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并于2024年6月22日披露公司《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并调整回购价格及数量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3)。
(三)本次回购注销通知债权人情况
公司已根据法律规定就本次股份回购注销事项履行通知债权人程序,具体内容分别详见公司于2023年4月27日和2024年6月22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和指定信息披露媒体披露的《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3-025)、《关于回购注销部分限制性股票和注销部分股票期权通知债权人的公告》(公告编号:2024-034),在约定的申报期间内,公司均未接到相关债权人要求提前清偿或提供担保的情况。
二、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的原因及依据
根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及《2018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自公司离职、且公司业绩未达第五、六期解除限售条件,本次对应注销2018年激励计划涉及激励对象共计62人,限制性股票267,280股。
根据《管理办法》及《2023年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由于部分激励对象离职、个人绩效考核未达标或部分达标,本次对应注销2023年激励计划涉及激励对象共计105人,限制性股票933,580股。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共涉及154人,回购注销的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合计1,200,860股,公司将于本次回购完成后依法履行相应的减资程序。本次回购注销完成后,2018年激励计划所涉剩余限制性股票已全部注销完毕;2023年激励计划剩余限制性股票6,179,420股。
(说明:其中部分人员同时参加了2018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因此合并计算后实际回购注销总人数为154人)
(三)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开立了本次回购专用证券账户(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B882356171),并向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回购注销申请,预计本次限制性股票于2024年8月16日完成注销。公司后续将依法办理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三、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份结构变动情况
公司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后,公司股本结构变动情况如下:
单位: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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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说明及承诺
公司董事会说明: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项涉及的决策程序、信息披露符合法律、法规、《管理办法》的规定和《2018年激励计划》《2023年激励计划》的安排,不存在损害激励对象合法权益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形。
公司承诺:已核实并保证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涉及的对象、股份数量、注销日期等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已充分告知相关激励对象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事宜,且相关激励对象未就回购注销事宜表示异议。如因本次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与有关激励对象产生纠纷,公司将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相关法律责任。
五、法律意见书的结论性意见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已按照其进行阶段履行了有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所规定的程序,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管理办法》以及《2018年激励计划》及《2023年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本次回购注销尚须根据《管理办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有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信息披露, 并按照《公司法》及相关规定办理减资手续和股份注销登记相关手续及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六、上网公告附件
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18年股票期权与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实施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四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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