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547 证券简称:春兴精工 公告编号:2024-055
苏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或修改提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时间
2024年6月12日(星期三)15日现场会议时间:00。
2024年6月12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 9:15-9:25,9:30-11:30,13:00-15:00。2024年6月12日9月12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会议地点
会议地点:苏州工业园区唯亭镇金陵东路120号公司会议室。
网上投票平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及网上投票系统。
3、会议方式: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第六届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袁静女士董事长。
6、股东大会的召开、召开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二,会议出席情况
1、共有14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投票,代表337、939、1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9576%。其中:2名股东通过现场投票代表334、560、003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29.6581%。12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代表3,37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95%。
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12名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3、37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5%。其中,0名中小股东通过现场投票代表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万%。12名中小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3、379、10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95%。
2、公司的一些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任命律师出席股东大会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审议表决情况
股东大会按照会议议程进行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审议通过了以下决议:
1、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和子公司为子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同意337股、902股、103股,占99.9891股份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总数%;反对345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2.5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指除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或共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同意3、342、100股,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98.9050股份。%;反对34,500股,1.0210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的1.0210%;弃权2.5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740%。
投票结果: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审议通过,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投票权的2/3以上。
2、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孙公司融资提供反担保的议案》;
表决:同意337股、902股、103股,占99.9891股份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总数%;反对345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2.5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342、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50股%;反对34500股,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10%;弃权25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0.0740股份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投票结果: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审议通过,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3、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其子公司为孙公司提供担保金额的议案》;
投票情况:同意337、902、003股,占99.9890股份参加股东大会有效投票的总数%;反对346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102%;弃权2.5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07%。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342.0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21%;反对3460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239%;弃权25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0.0740股份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总数%。
投票结果: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审议通过,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投票权的2/3以上。
4、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的》〈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同意337股、902股、103股,占99.9891股份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总数%;反对30000股,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0089%;弃权70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21%。
其中,中小投资者同意3、342、100股,占参加本次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8.9050股%;反对3万股,占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8878%;弃权700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股东大会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占0.2072%。
投票结果:股东大会以特别决议的形式审议通过,即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投票权的2/3以上。
四、律师对股东大会出具的法律见证意见
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指派律师田杰和王艳菲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股东大会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合法有效;股东大会的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合法有效。
五、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北京大成(青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苏州春兴精工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二四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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