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297 证券简称:中无人机 公告编号:2024-012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会议是否有被否决议案:没有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股东大会召开时间:2024年4月11日
(2)股东大会地点:成都成飞会议服务有限公司,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经一路39号
(三)出席会议的普通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东、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的表决权数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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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主持会议等。
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开,由公司董事长张晓军先生主持。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记名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
(5)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
1、公司在任董事9人,出席6人,程忠、张欣、王福强因工作冲突不能出席会议;
2、公司监事3人,出席2人,文芳因工作冲突不能出席会议;
3、董事会秘书杨平出席了会议;公司总会计师徐俊芳出席了会议。
二、提案审议情况
(一)非累积投票法案
1、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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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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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财务决算报告的议案
审查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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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议案名称:关于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方案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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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议案名称: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及摘要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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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提案名称:公司2024年财务预算报告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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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提案名称:公司2024年日常关联交易预期提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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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议案名称:与中航工业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签订金融服务框架协议的议案
审议结果:通过
表决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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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涉及重大事项的,应当说明5%以下股东的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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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议案表决的相关说明
本次会议议案4、5、7、8对中小投资者的表决进行了单独计票,关联股东对提案7进行了计票、8.回避表决。
第三,律师见证情况
1、本次股东大会见证的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嘉源律师事务所
律师:闫思雨、李博
2、律师见证结论:
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中航(成都)无人机系统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12日
● 报备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
(二)经见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
(三)本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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