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 001278 证券简称:一彬科技 公告编号: 2024-002
宁波一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进展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公司及其子公司授权的最高担保余额已超过最近一期审计净资产的100%。请充分关注担保风险。
一、担保概述
宁波一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公司”) 2023年12月12日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2023年12月28日召开第四届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担保额度预期的议案》作出以下决议:同意公司及其下属公司预计将为银行信贷额度内的融资提供不超过16.97亿元的担保,包括新担保、原担保延期或续保,可在上述额度内滚动使用,预计将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不超过5.93亿元的担保。上述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的融资担保和日常经营的履约担保。上述担保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申请融资业务的融资担保和日常经营的绩效担保。担保类型包括一般担保、连带责任担保、抵押、质押等。在上述限额范围内,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因业务需要办理上述担保范围内的业务,无需召开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另行审议。股东大会授权公司管理层在限额范围内实施相关事宜,并在上述担保限额内签署相应文件。上述授权有效期自2023年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结束之日止。上述对外担保额度是基于公司当前业务状况的预期。如果公司在年度内增加子公司或生产经营实际情况发生变化,公司及其下属公司可以调整担保额度,但在调整过程中,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人只能从股东大会审议过程中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被担保人处获得担保额度。
在上述股东大会的审批范围内,公司最近实施了以下担保:吉林长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吉林长华)、郑州一彬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郑州一彬”)、广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翼宇”)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提供连带责任担保,最高金额为2000万元、2000万元、1000万元。
本公司担保下属公司的具体情况如下: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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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是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一)吉林长华
1、名称:吉林长华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3816936837Q
3、成立日期:2009年9月9日
4、注册地址:吉林公主岭经济开发区东胜路5号
5、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6、注册资本:800万元:
7、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的制造、加工、销售、材料、模具销售、装卸、搬运服务,从事货物进出口业务、厂房、现场租赁、机械设备租赁。
8、是否为不诚实被执行人:是否
9、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0、产权与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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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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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郑州一彬
1、名称:郑州一斌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005876262H
3、成立日期:2012年11月28日
4、注册地址:郑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郑州国际物流园区)菊芳路西段
5、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6、注册资本:3000万元
7、经营范围:汽车内饰、冲压件的生产销售;汽车装饰及仪表件图案设计;货物或技术进出口。
8、是否为不诚实被执行人:是否
9、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0、产权与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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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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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广州翼宇
1、名称:广州翼宇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
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1145564666
3、成立日期:2011年11月3日
4、注册地址:广州市花都区炭步镇汽车城江北路3号
5、法定代表人:王建华
6、注册资本:500万元:
7、经营范围:汽车零部件及配件制造(不含汽车发动机制造);货物进出口(专营专控货物除外);技术进出口。
8、是否为不诚实被执行人:是否
9、与上市公司的关系:公司的全资子公司。
10、产权与控制关系的方框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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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主要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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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
公司在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支行为吉林长华、郑州一斌、广州一宇提供2000万元、2000万元、4000万元的最高连带责任担保,签订了最高担保合同,担保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
1、合同签署方 担保人:宁波一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慈溪分行
2、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3、担保范围:主债权本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款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有效法律文件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由于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有效法律文件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实际超过最高债权限额,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担保人还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汇率变化而实际超过最高债权限额。
4、保证期间:
(1)保证人保证期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期到期的,保证期为每项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
(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限自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银行担保(担保)的担保期为债权人预付款之日起两年。
(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
(5)发生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5、担保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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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董事会意见
公司为全资子公司提供连带责任担保,为公司经营发展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公司经营正常,实施担保的风险较小。同时,本担保符合公司章程、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有利于公司获得业务发展所需的资金,满足公司的整体利益,为股东创造良好的回报,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利益。
五、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累计金额
截至本公告日,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包括公司向下属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向公司提供担保、下属公司向下属公司提供担保)的最高担保余额为138元,400.00万元(上市公司股东最近一期经审计的净资产占188.46%);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合并报表外单位提供的担保总余额为0.00万元(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0.00%)。到目前为止,没有逾期担保和诉讼担保。
六、备查文件
1、《最高保证合同》;
2、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决议;
3、第四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于2023年举行。
特此公告。
宁波一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0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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