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88660 证券简称:电气风电 公告编号:2023-054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有限公司
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其风电项目公司股权的进展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依法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重要内容提示:
● 上海之恒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之恒”)全资子公司下设的金昌金凯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金凯”)在上海联合产权交易所(以下简称“上海联交所”)转让其全资子公司金昌永能新能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昌永能”)100%股权。2023年12月14日,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润新能源”)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金昌金凯确认,上述股权将依法转让。2023年12月14日,金昌金开与华润新能源签订产权交易合同,交易价格为20405.43万元。
● 本次交易不构成相关交易。
● 本次交易不构成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实施无重大法律障碍。
2023年第二届董事会第七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后,金昌金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转让其持有的金昌永能100%股权。
本次交易的背景、股权转让人、交易目标的基本情况、交易目标的定价以及本次交易对公司的影响,请参阅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全资子公司转让其风电项目公司股权的公告》(公告号:2023-044)。
一、交易进度
2023年11月16日至2023年12月13日,金昌金凯转让金昌永能100%股权已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上市。截至上市公告期满,华润新能源已收集1名意向受让人。2023年12月14日,上海之恒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转让资格反馈函》。经上海证券交易所审核,华润新能源基本符合转让条件。同日,金昌金凯根据董事会批准的受让人基本要求,对华润新能源进行资格审查后,确认其将依法转让金昌永能100%股权。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产权交易的规定和程序,金昌金凯和华润新能源于2023年12月14日签订了产权交易合同(以下简称“交易合同”),交易价格为20405.43万元。双方将按照合同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
二、本次交易受让人介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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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交易的受让方华润新能源与本公司没有关联关系,本次交易不构成关联交易。
三、交易合同的主要内容
1、交易合同主体
转让方:金昌金凯新能源有限公司
受让人:华润新能源投资有限公司
2、交易标的
本次交易转让的目标是金昌金开持有的金昌永能100%股权。
3、交易价格及其支付方式
本次交易的价格为2000元,405.43万元,双方同意一次性付款。华润新能源在签订交易合同后,已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银行账户支付6121万元的保证金,转为部分交易价格。此外,华润新能源将在交易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剩余产权交易价款14284.43万元。上海证券交易所在出具产权交易凭证并申请金昌金开后10个工作日内,将所有价款一次性转入上海之恒指定银行账户。
4、本次交易的有效条件
本交易自转让人与受让人签订交易合同之日起生效。
5、本次交易的产权交接事项
(1)交易合同产权交易基准日(即评估基准日)为2023年5月31日,双方应在取得上海证券交易所出具的产权交易凭证后10个工作日内,配合金昌永能办理国有产权登记表(如适用)和工商变更登记手续。并在金昌永能工商变更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产权持有人的权利交接(包括资产、资质证书、文件、银行账户、印章等)。
(2)华润新能源承诺交易完成后,金昌永能将不再继续使用国家投资企业及其子公司的名称、经营资格、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也不再继续以国家投资企业子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活动。
(3)在交易基准日至金昌永能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金昌金凯有义务管理本合同项下的产权交易标的、股东权益和金昌永能资产,并遵守交易合同签订日至交付日的相关限制。
6、本次交易涉及的债权、债务的继承和清偿方式
(1)在华润新能源同意转让金昌永能后,金昌永能在本次产权交易后继续享有和承担原有债权和债务。
(2)鉴于公司与金昌永能签订了《甘肃省金昌市金川区北部100mW风电项目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采购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一和补充协议二(以下简称“供应合同”),根据供应合同,公司为金昌永能提供风力发电机组及其附属设备。在本合同项下,金昌永能尚未向公司完成支付设备应付款项共计9000万元(以下简称“设备应付款项”)。
华润新能源承诺在交易合同生效后60个工作日内,确保金昌能够按照供应合同向公司全额支付设备应付账款9万元。
7、违约责任
(1)华润新能源逾期支付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逾期支付部分价款1%。向金昌金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的,金昌金有权终止交易合同,并要求华润新能源赔偿损失。
(2)金昌金凯逾期不配合华润新能源完成产权持有人权利交接的,每逾期一天按交易价款1%。向华润新能源支付违约金,逾期15天以上的,华润新能源有权终止交易合同,并要求金昌金赔偿损失。
(4)交易合同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的义务和承诺,给另一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违约方的行为对产权交易目标或目标企业造成重大不利影响的,违约方有权终止合同,要求违约方赔偿损失。
四、本次交易的相关风险
本次交易仍需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交易和实施过程不确定。如果一方发生违约行为,也可能导致交易过程延迟、终止或最终未能完成的风险。公司将督促上海恒恒和金昌金凯积极配合华润新能源办理国有产权登记和市场监督管理局变更登记,并及时收回金昌永能设备应付账款。请注意投资风险。
特此公告。
上海电气风电集团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3年 12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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