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本基金”)拟进行公开发售并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上市。易方达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基金管理人”)为本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申万宏源证券承销保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财务顾问”)为本基金的财务顾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以下简称“《基础设施基金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办法(试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2号一一发售业务(试行)》(以下简称“《发售业务指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深交所的其他有关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对本基金本次发售的战略投资者进行核查,出具如下专项核查报告。
一、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保险公司及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商业银行及银行理财子公司、政策性银行、符合规定的私募基金管理人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参与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
根据《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机构是专业机构投资者:(一)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包括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信托公司、财务公司等;经行业协会备案或者登记的证券公司子公司、期货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二)上述机构面向投资者发行的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产品、期货公司资产管理产品、银行理财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经行业协会备案的私募基金。(三)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等养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会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人民币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RQFII)。(四)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1.最近1年末净资产不低于2,000万元;2.最近1年末金融资产不低于1,000万元;3.具有2年以上证券、基金、期货、黄金、外汇等投资经历。
根据《易方达广州开发区高新产业园封闭式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以下简称“《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为:原始权益人广州开发区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开控股”)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以及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除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外,其他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专业机构投资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市场声誉和影响力,具有较强资金实力,认可基础设施基金长期投资价值,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投资者:(1)与原始权益人经营业务具有战略合作关系或长期合作愿景的大型企业或其下属企业;(2)具有长期投资意愿的大型保险公司或其下属企业、国家级大型投资基金或其下属企业;(3)主要投资策略包括投资长期限、高分红类资产的证券投资基金或其他资管产品;(4)具有丰富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验的基础设施投资机构、政府专项基金、产业投资基金等专业机构投资者;(5)原始权益人及其相关子公司;(6)原始权益人与同一控制下关联方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设立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7)其他符合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投资者适当性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因此,本基金战略投资者的选取标准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第二十六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二、战略投资者的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等相关文件,共有12家战略投资者参与本次战略配售,该等战略投资者的名单及类型如下表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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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广开控股
1.基本情况
根据原始权益人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广开控股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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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广开控股系本基金的原始权益人,符合《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关于原始权益人作为战略投资者的资格要求,具有参与本次发售战略配售的资格。
3.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广开控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广开控股认购数量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0%。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
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开控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广开控股出具的承诺函,广开控股保证并承诺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占本基金份额发售总量20%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60个月,超过20%部分的基金份额的持有期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深交所 REITs《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规定:“战略投资者不得接受他人委托或者委托他人参与基础设施基金战略配售,但依法设立并符合特定投资目的的证券投资基金、公募理财产品等资管产品,以及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年金基金等除外。”)及第三十一条(深交所 REITs 《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一条规定:“基金管理人、财务顾问向战略投资者配售基金份额的,不得承诺基金上市后价格上涨、承销费用分成、聘请关联人员任职等直接或间接的利益输送行为。”)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开控股出具的承诺函,广开控股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二)广州凯得
1.基本情况
根据广州凯得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公示信息,广州凯得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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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招募说明书》及《基金合同》,广州凯得系本基金原始权益人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
根据《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可以参与基础设施基金的战略配售。
广州凯得具备《发售业务指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参与本次战略配售的资格。
3.战略配售比例
根据广州凯得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广州凯得认购数量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5%;根据广开控股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广开控股认购数量占发售份额总数的比例为30%。
根据《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基础设施项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基础设施基金份额战略配售的比例合计不得低于本次基金份额发售数量的20%。
本次战略配售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的比例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的规定。
4.限售期安排
根据广州凯得与基金管理人签署的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以及广州凯得出具的承诺函,广州凯得通过战略配售持有的基金份额持有期限为自本基金上市之日起不少于36个月,且基金份额持有期间不允许质押。
上述安排符合《基础设施基金指引》第十八条有关原始权益人或其同一控制下的关联方参与战略配售限售期的相关规定。
5.关于《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的核查
根据战略投资者配售协议及广州凯得出具的承诺函,广州凯得参与本次战略配售不存在《发售业务指引》第三十条及第三十一条规定的禁止性情形。
(三)卓粤臻享2号
1.基本情况
根据《资产管理计划备案证明》,卓粤臻享2号备案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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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卓粤臻享2号资产管理人粤开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粤开证券”)提供的《营业执照》以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信息,粤开证券基本情况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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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战略配售资格
根据中国证监会公布的《证券公司名录(2024年6月)》以及粤开证券持有的《经营证券期货业务许可证》,粤开证券为依法存续的证券公司;卓粤臻享2号系经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以下简称“基金业协会”)备案的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编码为:SAKG05),属于《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第八条、《发售业务指引》第十二条、二十六条、二十七条规定的专业机构投资者。
3.限售期安排
根据粤开证券(代表卓粤臻享2号)提供的调查表并经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核查,卓粤臻享2号的计划管理人粤开证券为广开控股的控股子公司。根据粤开证券(代表卓粤臻享2号)出具的承诺、广开控股出具的询证函复函,并经基金管理人和财务顾问核查,卓粤臻享2号系独立的资产管理产品,资管计划财产独立于管理人,也独立于管理人股东,向上穿透从资金来源看,卓粤臻享2号资金均来源于非关联方资金,不被广开控股所控制。(下转14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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