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669 证券简称: ST金鸿 公告编号:2024-047
金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除董事刘玉祥先生外,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由于缺席2024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董事刘玉祥未能保证公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特别提示:
1、 股东大会没有否决议案。
2、 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股东大会以前通过的决议。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召开情况
1、召开时间:
(1)现场会议:2024年6月12日 下午 2:30
(2)网上投票:2024年6月12日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至9:25,9:30至11:30,13:00至15:00;2024年6月12日9日,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至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2、现场召开地点: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蔡伦大道218号金鸿控股16层会议室
3、举办方式:现场记名书面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4、召 集 人:公司董事会
5、主 持 人:张达威
6、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出席会议的总体情况:
1、现场参加和网上投票:
38名股东和股东代表参加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和网上投票,代表184、227、842股,占680、408、797股的27.0761%。
其中,共有1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了现场会议,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为140,899,144股,占本次会议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0.7080%。共有37名股东通过网络投票,43,328,698股代表有表决权,占本次会议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80%。
37名中小投资者通过现场和网络参加会议,拥有和代表43、328、698股股份,占会议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6.3680%。中小投资者是指除单独或共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外的其他股东。
2、公司高管和律师的出席情况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董事会秘书出席了股东大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杨川平律师、张晓亮律师出席了股东大会。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表决方式,对以下议案进行表决:
(一)审议通过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
该议案是一项特别决议,已获得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3以上审议通过。
表决:同意183、972、142 99.8612股份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总数%;反对254,700 股票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383%;弃权1,000 股票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3,072,998 99.40999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股份%;反对254,700 股份,0.58788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弃权1,000 股票占0.0023的有效表决权%。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公司经营范围的议案》
表决:同意183、995、342 股份占99.8738,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总数%;反对231,500 股票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总数的0.1257%;弃权1,000 股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投票:同意43,096,1986 99.46344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反对231,500 股份,0.5343股份,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弃权1,000 股票占0.0023的有效表决权%。
(三)审议通过《刘玉祥先生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免职议案》
表决:同意183、840、342 股份占99.78977,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总数%;反对386,500 股票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8%;弃权1,000 股票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2、941、198 股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99.1057股份%;反对386,500 股票占0.8920股东在会议上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弃权1,000 股票占0.0023的有效表决权%。
(四)逐项审议《关于免除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的议案》
议案4.01、审议通过了《郭见驰先生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职务豁免》
表决:同意183、840、342 股份占99.78977,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总数%;反对386,500 股票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8%;弃权1,000 股票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5%。
中小股东表决:同意42、941、198 股票占99.1057年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反对386,500 股票占0.8920股东在会议上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弃权1,000 股票占0.0023的有效表决权%。
议案4.02、审议通过了《陈蒙女士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职务豁免》
表决:同意183、840、342 股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7897。%;反对386,500 股票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2098%;弃权1,000 股票,占出席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5%。
中小股东投票:同意42,941,1988年 股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的99.1057股份%;反对386,500 股票占0.8920股东在会议上持有的有效表决权%;弃权1,000 股票占0.0023的有效表决权%。
(五)逐项审议提名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的议案
议案5.01、袁志彪先生提名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同意170、440、650 92.5162股票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同意29、541、506 68.18万股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议案5.02、郭涛先生被提名为公司第十届董事会非独立董事候选人。
表决:同意169、820、650 92.1797股票占参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同意28、921、506 66.7491股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六)逐项审议《提名公司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提案》
议案6.01、审议通过了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李方先生的提名
表决:同意169、530、750 92.02233股票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同意28、631、606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股份为66.08万%。
议案6.02、朱爱炳先生提名为第十届监事会非职工监事候选人。
表决:同意170、820、750 92.7225股票占股东大会有效表决权的总数%。
中小股东表决:同意29、921、606 69.0572股票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有效表决权%。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1、律师事务所名称:北京天达共和国(成都)
2、律师姓名: 杨川平、张小亮
3、结论性意见:
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的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投票程序和投票结果均符合《公司法》、《股东大会规则》和《金鸿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本次股东大会的决议是合法有效的。
四、备查文件
1、股东大会决议签字盖章页;
2、法律意见书;
3、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金鸿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董 事 会
2024年6月12日
市场观察所刊载信息,来源于网络,并不代表本媒体观点。本文所涉及的信息.数据和分析均来自公开渠道,如有任何不实之处、涉及版权问题,请联系我们及时处理。本文仅供读者参考,任何人不得将本文用于非法用途,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使用者自负。投诉举报请联系邮箱:News_Jubao@163.com
聚焦商业经济报告和前瞻商业趋势分析,市场观察非新闻媒体不提供互联网新闻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