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0088 证券简称:盐田港 公告编号:2024-28
深圳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应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并对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承担连带责任。
一、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
2024年4月30日下午,深圳市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临时会议在深圳市盐田港港大厦一楼会议室召开。会议于2024年4月26日以书面文件和电子邮件方式送达会议通知和文件。会议由董事长李玉田女士召集主持。会议应出席9名董事,亲自或委托9名董事。董事向东先生委托董事乔宏伟先生出席会议,行使表决权。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会议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
根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会议审议通过的有关事项现公告如下:
会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委员的议案》,以9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各专门委员会的组成如下:
1.战略规划委员会成员:李玉田女士,委员:乔宏伟先生、李伟东先生、应华东先生、冯天军先生。
2.审计委员会成员:主席:华东先生,委员:向 东先生、钟玉斌先生、李伟东先生、冯天军先生。
3.提名、薪酬与考核委员会成员:冯天军先生,委员:李玉田女士、周高波先生、李伟东先生、应华东先生;
4.投资审议委员会成员:李伟东先生,李安民先生,钟玉斌先生,应华东先生,冯天军先生。
三、备查文件
1.经与会董事签字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董事会决议;
2.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特此公告。
深圳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证券代码:000088 证券简称:盐田港 公告编号:2024-27
深圳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
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
2.股东大会以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
3.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前次股东大会决议的变更。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一)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地点:深圳盐田区深盐路1289号海港大厦一楼会议室
2.股东大会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3.会议召开人:公司董事长李玉田女士
4.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5.会议的日期和时间:
(1)2024年4月30日下午14日现场会议:50;
(2)网上投票:2024年4月30日(星期二)上午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上投票:15一9:25,9:30一11:30,下午13:00-15:00;2024年4月30日(星期二)9日,通过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的具体时间为:15一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二)出席会议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7名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3、566、463、192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3.2173股%。
其中: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3、554、399、63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82.9358%。
15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12063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15股%。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15名中小股东通过现场和网上投票,代表12063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15股%。
其中,0名中小股东通过现场投票代表0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0万%。
15名中小股东通过网上投票,代表1206356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0.2815股%。
(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单独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外的其他股东。)
3.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见证律师出席或出席会议。
二、提案审议和表决
经与会股东和股东代表审议,并结合现场投票和网上投票,审议通过以下提案:
1.关于公司2023年财务决算的提案。
总投票情况:
同意3、566、30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57股份%;反对89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25股份%;弃权65、118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11、908、755股98.7168股%;0.7434反对89股和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65、118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5398%。
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2.关于公司2023年利润分配计划的提案。
总表决:
同意3、566、373、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75股份%;反对89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25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是因为没有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
中小股东总表决:
同意99.2563股,973股,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股份%;0.7434反对89股和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3.关于公司未来三年(2024-2026年)股东分红回报规划的提案。
总表决:
同意3、566、373、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75股份%;反对89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25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投票情况:
同意99.2563股,973股,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股份%;0.7434反对89股和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4.关于公司2023年年度报告全文及摘要的提案。
总表决:
同意3、566、30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57股份%;反对89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25股份%;弃权65、118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11、908、755股98.7168股%;0.7434反对89股和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65、118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5398%。
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5.关于公司2023年董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总投票情况:
同意3、566、30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57股份%;反对89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25股份%;弃权65、118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18%。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11、908、755股98.7168股%;0.7434反对89股和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65、118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5398%。
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6.关于公司2023年监事会工作报告的提案。
总表决:
同意3、566、308、391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57股份%;反对8968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025股份%;65、118股弃权(其中0.0018股因未投票默认弃权)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同意持有11、908、755股98.7168股%;0.7434反对89股和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65、118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5398%。
该提案获表决通过。
7.关于公司2024年预算的提案。
总投票情况:
同意3、566、373、5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9.975股份%;反对89,683股,占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股份的0.0025。%;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中小股东总表决:
同意99.2563股,973股,87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股份%;0.7434反对89股和68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该提案已通过表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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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关于调整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的建议。
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候选人为:应华东、冯天军。
8.1选举应华东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投票:同意3、566、375、2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股份的99.975%。
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11、975、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99.2707%。
投票结果:华东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8.2选举冯天军先生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总投票情况:同意3,566,375,209股,占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99.9975%。
中小股东总表决:意11、975、573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99.2707%。
投票结果:冯天军先生当选为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独立董事。
本次调整完成后,董事会兼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和职工代表的董事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董事总数的一半。截至本公告日,李若山先生、黄胜兰先生均未持有本公司股份。李若山先生和黄胜兰先生在任职期间恪尽职守,勤勉尽责,为公司治理、规范经营、经营发展做出了贡献。公司衷心感谢李若山先生和黄胜兰先生在担任公司董事期间的贡献。
三、独立董事报告情况
在股东大会上,公司独立董事李若山先生、黄胜兰先生、李伟东先生作了2023年度报告,2023年,公司独立董事独立自查、出席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董事会专门委员会工作、与内部审计机构和会计师事务所沟通、与中小股东沟通、现场工作时间和绩效保障、其他特殊职权绩效、年度绩效重点、培训、保护投资者权益。
四、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律师事务所名称:广东信达律师事务所
律师姓名:欧阳斯曼、张洁
法律意见的结论意见:股东大会召开的程序、股东大会人员和召集人的资格和表决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通过的决议是合法和有效的。
五、备查文件
(一)股东大会决议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
(二)法律意见书;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文件。
深圳盐田港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4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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