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修订
严格的准入标准 优化增加多项监管指标
◎编辑 张琼斯
1月5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发布修订后的《金融租赁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修订了金融租赁公司准入标准,完善了业务规则,优化了部分监管指标。比如新增杠杆率、财务杠杆倍数、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指标,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降至不低于100%。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已组织对行业进行调查和计算。总的来说,大多数金融租赁公司在监管指标方面没有太大的压力。同时,草案已按照新旧划分的原则进行了过渡安排。
《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回归租赁业务本源、严格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坚持风险防控的原则导向。上述相关负责人表示,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总结了金融租赁业发展的经验教训,以纠正早期盲目扩张的信贷倾向为核心,牢固树立主要租赁业务的明确方向,促进金融租赁公司围绕金融和金融功能定位探索特色管理,为实体经济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
草案共9章96条,主要修订包括六个方面:修订和完善主要发起人制度,加强业务分类监督,加强公司治理监督,加强资本和风险管理,完善业务规则,完善市场退出机制。
在主要发起人制度方面,草案结合金融租赁业务的发展和实际需要,增加国有金融资本投资、经营公司和海外制造业大型企业,提高主要发起人的总资产和营业收入,促进股东发挥支持作用,认真承担股东责任;提高金融租赁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要求,提高其抵御风险的能力。
为加强资本和风险管理,草案明确了金融租赁公司资本充足、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经营风险和重大相关交易的监管要求,优化了部分监管指标的增加,明确了监管评级、监管措施和行政处罚的监管要求。
具体来说,监管指标主要有三个变化:一是增加新的杠杆率和财务杠杆倍数指标。杠杆率指标的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一级资本净额与调整后表内外资产余额的比例不得低于6%,财务杠杆倍数指标的监管要求为金融租赁公司总资产不得超过净资产的10倍;二是优化配置覆盖率和银行间借贷比例监管指标,拨备覆盖率由不低于150%降至不低于100%;三是增加流动性比例、流动性覆盖率等流动性监管指标,加强对金融租赁公司流动性风险的监管。
据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新杠杆率等监管指标主要考虑金融租赁公司是非银行金融机构,不吸收公共存款,避免盲目扩张;优化准备覆盖率等指标,支持金融租赁公司在确保预期信用损失准备有效覆盖预期信用损失的基础上,增加对实体经济的支持。
此外,根据金融租赁业务发展和经营管理的薄弱环节,草案补充和完善了各项经营规则,重点是增加转让金融租赁资产、固定收益投资、保理融资、消费者权益保护等十个方面的具体经营管理规则。为了加强对租赁业务发展的积极指导,草案还要求金融租赁公司根据监管机构发布的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及时调整业务发展计划。
据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了相关鼓励清单和负面清单,引导金融租赁公司服务国家战略,探索嵌入式大型设备制造和使用的合理途径,以及支持大型飞机、新能源船舶、第一套(套)设备、重大技术设备等产品的有效商业模式,为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战略性新兴产业和先进制造业提供服务的能力和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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