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简称:奥特佳 证券代码:002239 公告编号:2023-064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关于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的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东大会没有否决提案。
2.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股东大会以前通过的决议。
公司于11月16日召开了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现将会议召开情况及决议公告如下:
1.会议的基本情况
(一)召开时间:2023年11月16日14点。
(二)召开地点:江苏省南京市江宁区莫周东路8号办公楼9号会议室
(三)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
(四)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五)会议主持人:董事长张永明。
本次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股东出席会议的情况
共有17名股东及其授权代理人出席了股东大会,代表奥特佳695、228、977股,占奥特佳总股份的21.4361%。
其中:共有1名股东和股东授权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表奥特佳公司15000股,占奥特佳公司总股份的0.005股%;
共有16名股东通过网上投票系统投票,代表奥特佳695、213、977股,占奥特佳总股份的21.4357股%。
共有13名中小投资者股东出席会议,持有15、957、593股,占奥特佳公司0.4920股的总股份%。
公司部分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了会议。
公司聘请国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湘子律师、杨新宇律师见证股东大会,并出具法律意见。
三、审议和表决会议提案
会议提案采用非累积投票制度投票,会议通过现场记名投票和在线投票进行投票。现场投票按照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计票和监督。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股东大会的在线投票统计结果。该提案的具体投票情况如下:
(一)关于修改公司的审议通过〈独立董事制度〉的议案》
总表决:同意681、947、884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98.0897股份%;反对13、252、393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持有的1.9062股份%;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总投票情况:同意2、676、5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16.7726股份%;83.0476反对13、252、3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179%。
(二)审议通过了《关于续聘公司2023年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695,169,177股,占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的99.9914股份%;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99.6253股份为15、897、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1949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179%。
(三)审议通过了《关于购买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责任保险的议案》
总投票情况:同意695,169,177股,占所有出席会议的股东的99.9914股份%;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5%;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041%。
中小股东总表决:同意99.6253股份为15、897、793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1949反对31、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287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0.179%。
四、法律意见书的主要内容
郭浩律师(南京)事务所方向子律师、杨新宇律师见证了股东大会,并向股东大会发表了法律意见,结论如下:
通过现场见证,律师确认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和投票方式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出席会议的人员和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具有合法有效的资格,投票程序和结果真实、合法、有效。
特此公告。
备查文件:1.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关于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奥特佳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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