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什么情况下,特别表决权股和普通股没有表决权差异?
答:上市公司股东对下列事项行使表决权时,各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应与各普通股份相同: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变更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
(三)聘请或者解聘独立董事;
(四)聘请或者解聘监事;
(五)聘请或者解聘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审计意见的会计师事务所;
(六)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
股东大会应当对上述第(1)项、第(2)项、第(6)项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持有的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批准。但按照规定将相应数量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的除外。
2.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主板上市公司发布的股东大会通知有哪些要求?
答:上市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通知中列出持有特别表决权股份的股东、特别表决权股份的数量及相应的表决权数量、股东大会议案是否涉及导致每只特别表决权股份享有的表决权数量与每只普通股份相同的事项。
3.投资者如何了解主板上市公司表决权的差异安排?
答:上市公司有表决权差异安排的,应当在报告期内披露实施、股份变更、表决权恢复和行使,特别是风险、公司治理等信息,以及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实施情况。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股东应当立即通知上市公司,并及时披露:
(1)将特别表决权股份转换为普通股份;
(2)股东持有的特别表决权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标志、司法拍卖、托管、信托设置或者依法限制表决权,或者有强制转让的风险;
(3)其他重大变化或调整。
相关公告应包括转换为普通股份的具体情况、发生时间和特殊表决权股份数量(如适用)、剩余的特别表决权股份数量(如适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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