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002342 简称证券:巨力索具 公告编号:2023-061
巨力索具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确保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股东大会无否决议案的;
本次股东大会未涉及变更前次股东大会决议;
1.会议的召开和出席
1、会议召开
(1)会议时间:2023年10月31日(星期二)下午14日:00
(2)会议地点:河北省保定市徐水县巨力路巨力索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网上投票时间为:2023年9月7日。其中,2023年10月31日9日,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在线投票的具体时间:15-9:25,9:30-11:30和13:00-15:00;2023年10月31日,深交所互联网投票的具体时间为9:15-15:00期间的任何时间。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公司董事长杨建国先生
(六)符合《公司法》的召开、召开和表决程序、股东大会作出的决议,如《股东大会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合法有效。
2、会议出席情况
出席会议的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共17人,代表272、586、50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944%;
其中,共有8名股东和股东代理人参加了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代表272、22000股,占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28.3542%;
共有9名股东参加了股东大会的网上投票,代表366500股,占公司0.0382的总表决权%。
参与投票的中小股东【中小投资者是指除下列股东以外的其他股东:(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2)单独或共同持有上市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共有9名中小投资者及其代理人参加投票,代表366500股,占公司0.0382总表决权%。
公司董事出席会议,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出席会议。公司常年法律顾问郭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徐贵春律师、张丽欣律师见证并出具法律意见。
二、二。审议和表决案件
会议采用现场记名投票与网上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会议审议如下:
1、审议《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增加公司经营范围的审议》〈公司章程〉的议案》。
投票结果:同意272、319、900股,占参加股东大会总投票权的99.9022%;反对2666600股,占股东大会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978%;弃权0股占本次股东大会表决权总数的0.000%。
其中,中小投资者表决:同意99900股,占会议中小股东持有的27.2578股份%;72.7422反对26666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弃权0股(其中默认弃权0股未投票)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持有的0.0万股份。%。
投票结果:通过。
三、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
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徐贵淳律师、张丽欣律师出席并见证了股东大会。认为巨力索具有限公司 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召集和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召集人和出席会议的人员合法有效;会议表决方式和程序符合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股东大会的表决结果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巨力索具股份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2、《国浩律师(北京)事务所关于巨力索具有限公司2023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巨力索具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3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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