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代码:603055 证券简称:台华新材料 公告编号:2023-060
浙江台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关于对外担保进展的公告
公司董事会和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人和连带责任。
提示:重要内容:
● 担保企业名称:
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尼龙(江苏)、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华再生(江苏)
● 本担保金额及已实际提供的担保余额:
浙江台华新材料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台华新材料”)
嘉华尼龙(江苏)的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嘉华再生(江苏)的担保金额为5000万元。截至公告披露日,公司对嘉华尼龙(江苏)的担保余额为131、236.49万元(含本担保),对嘉华再生(江苏)的担保余额为209、295.45万元(含本担保)。
● 本担保是否有反担保:无反担保:
● 对外担保逾期的累计数量:
● 特殊风险提示: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余额为549,831.94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4.65%。请注意相关风险。
一、担保概述
(1)本担保的基本情况
公司控股孙公司嘉华尼龙(江苏)向宁波银行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申请综合信用额度5万元,控股孙公司嘉华再生(江苏)向宁波银行有限公司嘉兴分行申请综合信用额度5万元,公司与宁波银行有限公司嘉兴分行分别签订了相关的最高担保合同,为上述综合信用额度提供连带责任担保。嘉华尼龙(江苏)和嘉华再生(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小,无实质性业务,无同比担保。
上述担保不超过授权担保金额。
(二)上市公司本担保事项履行的内部决策程序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授权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具体内容见2023年4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2023年担保计划的公告》。具体内容见2023年4月11日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www.sse.com.cn)《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公告》。本次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担保授权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二是被担保人的基本情况
(1)嘉华尼龙(江苏)
1、名称: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沈卫锋
3、注册资本:62万元,631.58万元
4、经营范围:许可项目:自来水生产供应(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审批结果为准)一般项目:货物进出口;进出口代理;技术进出口;合成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工业纺织成品生产;织物纺织加工;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合成材料销售;纺织及原材料销售;工业纺织成品销售;纺织专用设备销售;新材料技术研发;污水处理及其回收利用(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依法凭营业执照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5、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华新材(江苏)有限公司持有其95.80%的股权,嘉兴蒲如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蒲如”)持有其2.52%的股权,嘉兴布伦特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嘉兴布伦特”)持有其1.68%的股权。
6、主要财务数据:
嘉华尼龙(江苏)近年来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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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嘉华再生(江苏)
1、名称: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2、法定代表人:沈卫锋
3、注册资本:83,883.49万元
4、经营范围:一般项目:可再生资源加工;非金属废料及碎片加工;合成纤维制造;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制造;合成纤维销售;可再生资源回收(生产性废金属除外);高性能纤维及复合材料销售、纺织品及原材料销售、资源回收技术研发、新材料技术研发、工程技术研究与试验开发、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广、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进出口代理(依法必须批准的项目除外,依法凭营业执照独立开展经营活动)
5、股权:公司全资子公司台华新材料(江苏)有限公司持有其95.37%的股权,嘉兴金德企业管理合作伙伴(有限合作伙伴)(以下简称“嘉兴金德”)持有其2.89%的股权,嘉兴金昌企业管理合作伙伴(有限合作伙伴)(以下简称“嘉兴金昌”)持有其1.74%的股权,嘉兴金德和嘉兴金昌都是员工持股平台。
6、主要财务数据:
嘉华再生(江苏)近年来主要财务数据(单位: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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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担保协议的主要内容
(一)被担保人嘉华尼龙(江苏)
1、债务人:嘉华特种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2、担保人:浙江台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3、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5、担保范围: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有效法律文件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由于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有效法律文件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实际超过债权最高本金限额,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担保人还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汇率变化实际超过债权最高本金限额。
6、业务发生期:2023年9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
7、担保期:(1)担保人担保期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期到期的,保证期为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限自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担保) 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为债权人预付款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发生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债务提前到期的,保证人保证期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二)被担保人嘉华再生(江苏)
1、债务人:嘉华再生尼龙(江苏)有限公司。
2、担保人:浙江台华新材料有限公司。
3、债权人:宁波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嘉兴分行。
4、担保方式:连带责任担保。
5、担保范围:最高债权限额为债权最高本金限额等值人民币5000万元及相应利息、罚息、违约金以及实现债权和担保权的一切费用。
本合同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合同项下的主债权本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有效法律文件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
由于利息、逾期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和诉讼费、保全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有效法律文件延迟履行期间的双倍利息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实际超过债权最高本金限额,保证人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
担保人还自愿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因汇率变化实际超过债权最高本金限额。
6、业务发生期:2023年9月27日至2030年12月31日。
7、担保期:(1)担保人担保期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人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主合同约定债务分期到期的,保证期为每笔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两年。(2)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债务履行期限达成延期协议的,保证人保证期限自延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3)银行承兑汇票承兑、进口开证、备用信用证、银行保函(担保) 表外业务项下的保证期为债权人预付款之日起两年。(4)银行/商业承兑汇票贴现的保证期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两年。(5)如果发生法律、法规或主合同约定的事项,导致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提前到期,担保人的担保期自债务提前到期之日起两年。
四、担保的必要性和合理性
本担保是为了满足嘉华尼龙(江苏)和嘉华再生(江苏)的资本需求,有利于其可持续稳定发展,符合公司的整体利益和发展战略。嘉华尼龙(江苏)和嘉华再生(江苏)主要由公司控制和管理。其他少数股东为员工持股平台,持股比例小,无实质性业务,无同比担保。嘉华尼龙(江苏)和嘉华再生(江苏)具有良好的偿债能力,无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或事项,担保风险总体可控,不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必要合理。
五、董事会意见
公司于2023年4月10日、2023年5月5日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和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与子公司、子公司2023年度担保计划的议案》授权有效期自2022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批准之日起至2023年年度股东大会召开之日止。对外担保事项在公司年度授权担保金额范围内,无需另行召开董事会和股东大会审议。
六、对外担保和逾期担保的累计数量
截至公告披露之日,公司及其子公司对外担保余额为549831.94万元,占公司2022年经审计净资产的134.65%,均为公司对子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担保。公司及其子公司对上市主体外无担保,上述担保无逾期。请注意相关风险。
特此公告。
浙江台华新材料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三年十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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