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林淙
9月28日,上海证券交易所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首次公开发行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证券发行承销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纪律处分监管措施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并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发行承销规则适用指引第二号——发行承销违规监管(试行)》。此举旨在进一步推进“三开门”的深入实践,规范证券发行承销相关自律监管,提高监管透明度,维护证券发行承销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制定并发布《监管指引》:一是明确违法行为的处罚标准,提高监管的规范性和透明度;二是实施发行承销的“全链问责”,指导和规范市场参与者的行为;三是创建简单易用的规则文本,加强监管体系的联系。
具体来说,《监管指引》共六章三十四条,包括一般规定、证券发行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投资者、发行承销专项检查和附件。
其中,总则明确了《监管指南》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适用对象、自律管理措施的类型和实施原则。一般规定明确交易所对相关监管对象实施自律管理措施的考虑因素,包括确定违规情节的严重程度、从重或从轻、减轻、免除自律管理措施的考虑。
根据《监管指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为严重违规:一是涉及金额、证券数量或占发行承销相关数据的比例;二是投资者、证券发行人遭受重大损失;三是涉及大量投资者或大量投资者投诉;四是主流媒体长期或大量负面报道;五是发行承销秩序、系统安全运行等重大不利影响;六是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况。
在违规处理方面,《监管指引》明确了证券发行人、承销商、证券服务机构等相关主体的典型违规行为和处罚标准,涵盖内部制度流程建设与实施、路演推广、投资价值研究报告撰写与管理、询价定价、配售安排、实施超额配售选择权、信息披露、业务运营、费用收取、草案管理等;同时,明确了投资者在内部制度流程建设和实施、询价报价、参与战略配售、草案管理等方面的典型违规行为和处罚标准。
在发行承销专项检查方面,《监管指引》明确了发行承销专项检查的原则、实施程序、诚信纪律要求,以及证券公司和线下投资者的选择标准。
此外,《监管指引》还明确规定,如果没有规定监管对象的违规行为,则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其他业务规则,并解释了解释主体和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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