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主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如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答:主板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确保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简洁、易于理解,无虚假记录、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确保披露的信息与提交的公告内容一致。公司披露的公告内容与提供给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材料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并及时纠正。
2.主板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披露业绩预测?
答:主板上市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预测:
(1)净利润为负值;
(2)净利润扭亏为盈;
(3)实现利润,净利润较去年同期上升或下降50%以上;
(4)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前后净利润较低者为负,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业务收入和无商业实质性收入后的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
(5)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6)公司股票交易触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9.3.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退市风险警告后的第一个会计年度;
(7)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预计上述第(1)项至第(3)项半年经营业绩将出现的,应当在半年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预测。
此外,上市公司因上述第(6)项进行年度业绩预测的,应当预测年度营业收入、扣除与主营业务无关的营业收入、无商业实质性收入后的营业收入、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和期末净资产。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预测后,最新经营业绩或财务状况与披露的业绩预测有较大差异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预测修正公告。
3.主板上市公司在什么情况下应披露业绩快报?
答:主板上市公司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
(一)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有关机关提交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不能保密;
(2)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定期报告披露前的业绩泄露,或因业绩传闻导致交易异常波动;
(3)拟披露第一季度业绩,但上一年度报告尚未披露。
出现上述第(3)项的,公司应当在不迟于第一季度业绩相关公告发布时披露上一年度业绩快报。
除第一款外,公司还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报告。业绩报告应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总利润、净利润、净利润、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净资产、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
上市公司披露业绩快报后,预计本期业绩或财务状况与披露业绩快报的数据和指标差异达到20%以上,或最新预期报告期净利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或期末净资产方向与披露的业绩快报不一致的,应及时披露业绩快报修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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