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监管总局全面规范保险销售行为
首次引入分级制度,对保险产品和销售人员进行分类分级
◎记者 韩宋辉
9月28日,《上海证券报》记者获悉,国家金融监督管理局最近发布了《保险销售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从产品分类、人员分类、销售适宜性管理等方面提高了保险行业销售行为的标准化,完善了保险销售行为的监管框架。该措施于2024年3月1日生效。
建立保险产品和销售人员分级制度
为了更清楚地规范保险销售行为,本办法将保险销售行为分为三个阶段:保险销售前行为、保险销售中行为和保险销售后行为,分别区分不同阶段的特点和规范。
在保险销售前行为管理方面,《办法》首次在保险业销售管理中引入了分级制度。一是要求保险公司根据产品的复杂性、保险费负担水平和保单利益的风险水平,建立保险产品分类管理体系;二是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在行业自律组织制定的销售能力分类框架下,支持行业自律组织发挥平台优势,促进保险销售人员的销售能力分类,建立本机构保险销售能力资质分级管理体系,结合自身实际情况。
具体来说,《办法》以保险销售人员的专业知识、销售能力、诚信水平、行为状况为主要标准,对保险销售人员进行分级,并与保险公司的保险产品分级管理制度相衔接,区分销售能力和资质的差异授权,明确各级保险销售人员可以销售的保险产品。
上海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金融管理学院教授、保险系主任郭振华表示,分级后,销售经验丰富的销售人员可以销售更广泛、更复杂的保险产品。刚进入保险公司的新推销员销售的产品受到限制。当他们缺乏能力和经验时,他们不能向消费者介绍复杂的个人保险产品。此举有助于减少误导性销售,改善市场和消费者对保险业的看法,从而减少保险投诉,降低退保率。
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勾选
本办法还建立了保险产品说明制度。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产品条款作为保险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需要包含法律要素、内容、长、被保险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直接关注其经济利益,不易阅读和理解。该制度主要希望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知情权提供更充分的积极信息支持。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了解客户并适当销售保险销售中的行为管理,禁止强制搭售和默认检查。具体包括: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保险销售人员在销售保险时发现投保人不适合保险产品时,建议投保人终止保险;在销售过程中,投保人应以书面或其他形式签署或确认保险声明、保险提示、免除或减少保险人责任条款和监管规定的相关文件。
在保险销售后行为管理方面,《办法》对保单送达、回访、长期保险人员变更通知、人员变更后禁止、退保等提出了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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